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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财产筹钱治病 受助者被判还善款

全国首例互联网众筹平台起诉大病筹款受助者的民事诉讼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构成违约,判令他全额返还筹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后,朝阳法院向民政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建议,筹款扣划至医疗机构直接用于结算,降低资金风险。

幼子身患重病,父亲水滴筹获助15万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然而,2017年11月,莫先生之子诊断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征,先后在嘉兴市当地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进行了脐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心包穿刺术,曾出现低钾血症、心包积液、心肌肥厚、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巨细胞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等病症,家庭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莫先生想到了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

2018年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我是为我身在重症监护室的孩子发起求助的……这5个月来,孩子饱受疾病折磨,为了给他看病已经花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欠下了20多万的外债,医生说要做好长期的治疗准备,后续至少要40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但我们家就是工薪家庭,我和妻子的工资根本不足以支付孩子的治疗费用……”

当天15时31分,莫先生的申请被审核通过。至次日21时55分筹款截止,共筹集款项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16日17时许,莫先生按照水滴筹要求补充材料,他辩解,门面房收入是孩子爷爷的,申请筹款时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妻子刚刚找到工作。

筹款结束后,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筹提出了提现申请,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4月18日,水滴筹将筹款153136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去世。

受助者妻子举报 水滴筹要求返还善款

2018年7月27日,莫先生之子去世后的第4天,妻子许女士向水滴筹举报:“(孩子)住院用掉5.3万,其中31500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有个基金,(支付了)2万元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借钱的情况……”后水滴筹要求莫先生补充信息,莫先生表示,余款愿意用于做慈善或退回。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正式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2018年9月,水滴筹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之子先后总计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除水滴筹筹得的款项外,2018年1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4万元汇款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018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2万元;2018年7月31日,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救助28849.71元。莫先生之子病逝后,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款在医院账户的结余3万元被取消。上述救助款总计88849.71元,扣除结余取消部分,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也达到58849.71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法院还查明,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信息,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莫先生通过水滴筹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填写的内容、妻子许女士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为此,法院认定尽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发起筹款时也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时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存在问题。

法院判令受助者返还善款本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与水滴筹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水滴筹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鉴于莫先生至今仍未返还款项,故对水滴筹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和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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