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企业往来询证函提起撤销之诉?



【案情简介】

2011年,航天公司与继远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航天公司从继远公司处采购价值2610万元的设备,继远公司负责完成产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航天公司向继远公司支付1300万元,余款待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等。合同签订后,航天公司按约将1300万元货款支付给继远公司。

2013年,航天公司以继远公司一直未供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将继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远公司退还已付货款1300万元。继远公司则依据航天公司盖章确认的一份企业往来询证函提起反诉,认为航天公司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中已确认以下事实:货物已收到;尚欠继远公司货款1310万元未付。故继远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请求航天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10万元。

针对继远公司的反诉请求,航天公司认为,之所以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上加盖公章,是因为继远公司另行向航天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企业往来询证函只作为单位内部审计使用,不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且保证不以诉讼方式向航天公司主张权利。航天公司在继远公司出具承诺书后考虑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才同意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上加盖了公章,而事实上继远公司未实际供货。故该案在审理过程,航天公司又以继远公司隐瞒真相、欺诈航天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由,另案起诉继远公司,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企业往来询证函。

【法律问题】

能否对企业往来询证函提起撤销之诉?

【齐信说法】

询证函在性质上属于证明性文书,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该证据的真实性可在原案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而不需另案提出撤销之诉。

1.从性质上讲,协议与询证函实质都是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根据其内容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设权性书证和证明性书证。两者区别在于:设权性书证,是指记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以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书证,即指通过书面方式来实施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书证。因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故而协议属设权性书证。证明性书证,是指记载一定的事实,不以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书证。因询证函是一方当事人对欠款数额进行的确认,记载的是欠款及欠款金额的事实,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故询证函应认为是证明性书证。故而,询证函与协议虽都为书证,但因其内容的不同,导致当事人对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也不同。

2.现行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于设权性书证是以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书证,故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出现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导致可能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设权时,可以提出撤销。而询证函是在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不能说明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双方变更、终止了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故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不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围。

3.证明性书证要具有证据效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即是否为文书制作者所作;二是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即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性。前者为形式上的证据力,后者为实质上的证据力。本案中的企业往来询证函是由航天公司出具,该文书上有航天公司加盖的公章,航天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询证函的形式证明力应予确认。而询证函的实质证据力即其记载内容是否可信,则应由原案(即航天公司诉继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查明案情过程中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认定,当事人无须另案对询证函提起撤销之诉。

综上,因询证函系证明性书证,其内容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属可撤销民事行为范围。本案航天公司请求撤销询证函并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故应当裁定驳回航天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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