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一附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导致8名新生儿死亡”的法理分析

 

【案情简介】

据新华网西安2008年10月8日报道:2008年9月5日至15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新生儿科先后有8名新生儿患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医院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卫生部、陕西省卫生厅组成的联合专家组调查表明,这起新生儿死亡事件是院内感染所致,是一起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2008年10月8日,该院就导致8名新生儿死亡的严重院内感染事故进行了赔偿,死亡婴儿的家长分别得到18万元的赔偿金并退还治疗费用。

另据卫生部网站2008年10月13日消息,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西安交通大学根据调查结果对医院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职务,免去医院新生儿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免去医院医务部、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务。陕西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法律问题】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严重医院感染事件,对患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齐信说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施行)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卫生部、陕西省卫生厅组成的联合专家组调查结果表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日施行)及有关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这些行为与8名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已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损害填补原则,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施行)的规定,参照(不是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实际计算时还应依据各省每年发布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具体数据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施行)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如今处理本案,应依据2010年7月1日新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 。该法在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就医疗损害责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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