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签订的“忠实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如果一方有不忠的行为,须给对方赔偿20万元。后丈夫有不检点行为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按协议赔偿20万元。

【法律问题】

夫妻间签订“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齐信说法】

关于夫妻间签订的“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术界具有较大的争议,但通说认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虽然《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此处的忠实义务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宣扬、一种价值追求,而不是对自然人固有权利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另,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法律”就包括了《婚姻法》。另,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贯彻的是损失填补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事先约定确定的赔偿数额,而应当按照实际损害或可能遭到的实际损害来赔偿。因此,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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