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刘某为刘家村村民,2004年承包了该村4亩耕地,期限为30年。2010年2月,刘某一家因儿子在县里上班而迁籍往县城居住,所承包的土地依习惯交由同村张某耕种。但由于刘某在农村生活太久而不适应城市生活,于2011年返回农村并将户口从县城迁回原籍。但该村在耕地新调整时,却不再给刘某耕地。刘某不服,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置之不理。

【法律问题】

户口迁出后,是否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齐信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刘某全家迁入的是县城落户,而不是设区的市。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村委会应当将其原先承包的耕地返还给刘某,让其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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