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房屋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西安南郊一村民赵某是独生子,2000年结婚时向政府申请了一块宅基地,盖了四间瓦房。2007年,赵某的父母过世,又留下一处宅院。2008年,赵某因为家里急需用钱,在和妻子商量过后,便将父母留下的房屋卖给了市民马某。2011年,政府征地,原宅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将获得大笔补偿款。赵某遂找到马某想退还房款、要回房屋,马某不允,遂成诉讼。

【法律问题】

买卖农村房屋是否有效?

【齐信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仅从该条款来看,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只是限制其再申请宅基地。

《物权法》却规定了“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具体而言,是指当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也要一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买卖房屋,不单单是买卖“房产”,而且还包括了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地产”,即土地使用权。

然而,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赵某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转让宅基地,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因此,买卖农村房屋,除非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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