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登记错误,是否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产证后,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焦大与焦小系同胞兄弟,父母先后于2009年去世,在焦家村留有平房二间,后焦小夫妇自行搬到该房居住。2010年,区房管局对全区房屋统一换发新证,焦小遂趁机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其父变更为他本人。2012年5月,该房屋面临拆迁,可获补偿费30万元。焦大得知,认为该房屋应为兄弟二人共有,因此,补偿款也应共有,遂向焦小主张一半的补偿费,遭到焦小反对。焦小称,房产证上的名字仅为其一人,所以房子应为他一人独有,焦大无权分割。焦大不服,欲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房产证登记错误,焦大是否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产证后,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齐信说法】

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房产证的性质及证明力。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房产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其虽然具有证据作用,但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因此,登记簿在纠纷中起决定性作用。

在房屋权属争议中,当房产证证明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发生冲突,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房产证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按照优势证据的原则,以优势证据确定房屋的权属,而不必以房产登记机关撤销房产证为先行程序。此外,房屋管理机关的发证行为属形式审查,而民事审判则属实质审查,因此,在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变了房产登记的事项后,当事人可以依照生效判决申请房屋管理机关予以变更。

综上,焦大不必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房产证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焦小取得的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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