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机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将抵押物过户给他人,应担责!

 

【案情简介】

张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朋友杜某提出借钱。杜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将其住房一套抵押给杜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张某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又担心房屋被杜某处置,遂托人到房屋管理机关将该房屋过户给其表弟李某。杜某得知,欲就房屋管理机关的过户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法院能否受理杜某的起诉?

【齐信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可见,对于房屋管理机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将抵押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先就房屋过户登记行为申请撤销后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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