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和转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张某将其位于某大学城附近的、面积约100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学生李某,合同约定:租金1500元/月;租期三年;租赁期间,未经张某同意,李某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和转租,否则,张某有权解除合同,等等。2012年8月,张某发现,学生李某在未行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改造成10间小房,除自己居住一间外,其余9间又分别以200-300元/间的不等价格转租给了其他9名学生。张某认为,李某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和转租,系违约,遂要求李某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而李某却认为,其对房屋所做改造系其为充分使用房屋的合理行为,事前不需经过张某同意,事中张某也无权干涉,且该改造本身为非结构性改造,其只要在合同期满为张某恢复房屋原状即可;至于说将9间房屋又出租给其他9名同学的问题,性质上属于其与其他9名同学的合租行为,而非转租,因此,反对张某的解除合同要求。双方各执己见,遂成讼。

【法律问题】

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转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齐信说法】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房屋又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一般涉及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租约)和三方当事人(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

所谓合租,是指若干人组成一个整体共同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

转租与合租的主要区别在于:转租关系存在两份合同,其中转租合同的出租人是前一个出租合同的承租人;而合租合同只存在一份合同,其中承租人是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合,它不是单一的一个人。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房屋转租,但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进一步明确:“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即合法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口头同意但事后反悔的,视为出租人未同意。

对于因二次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出租人可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擅自转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二次承租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转租,张某是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张某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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