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能证明无过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田某、杨某均系废品收购者。2016年9月2日,杨某将一密封的白铁皮箱立方体送到田某的废品收购站,田某在对该铁皮箱进行气割作业时突然爆炸,并导致周围可燃物起火。田某身体被烧伤,花去医疗费86790元,杨某支付了其中的2000元。经消防部门鉴定,引起爆炸的原因为铁皮箱内残留有甲醇。田某的伤残鉴定等级为一个8级两个9级。田某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

【法律问题】

行为人不能证明无过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田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结合本案案情具体分析,关键在于该铁皮箱立方体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特别说明,杨某能否就爆炸原因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杨某不能举证证明,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铁皮箱的爆炸与田某的伤残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因田某用氧焊枪对铁皮箱气割时渗漏的甲醇遇明火发生爆炸。甲醇,又名木精、木醇,为无色、有毒性、对人体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影响较大,遇热、明火或氧化剂极易燃烧。国家对甲醇或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有着严格规定。

本案中,田某、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均系废旧金属物品的收购者,对危险物品的处置应具有一定的警惕性。杨某将装有甲醇的铁皮柜载运到田某的废品收购处进行交易时,既没有告知田某内装何物,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是直接将危险源置于田某废品经营处,导致田某被烧伤结果的发生,杨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田某作为废旧金属收购者,取得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本应严格按照废旧金属处理规程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田某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切割封闭的金属物品时,导致爆炸结果发生,田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依然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侵权责任。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