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本理论之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

“依法治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的。十四大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中,党中央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为此,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门提出了法制建设方面的目标,即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些目标的提出,反映了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已经体现出依法治国的要求。

按照上述目标,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进一步加快。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内容,而且还包括了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宏观调控、加强社会保障等问题的明确认定,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法、预算法、审计法、劳动法等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轮廓初步显现出来。

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认真履行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对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有效的审议和监督。

为进一步在全党和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央的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国广大城乡普遍开展了普法教育,对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各种重要法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从1994年12月起,党中央开始不定期地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专门的法制讲座。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带头参加、学习法律知识,带动全党形成了自觉学法用法、增强法制意识的风气。

1996年2月8日,在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时,江泽民亲自为这次讲座拟定了题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在讲座的总结发言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现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实现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肯定了“依法治国”的提法,并将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写进了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〇一〇年远景目标纲要》。

党的十五大在作出跨世纪的发展部署时,又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治国方略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将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新思路,是党在执政方式认识上的飞跃,是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的坚持和发展。十五大以后,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更为完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广大人民的民主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党的十六大报告总结的实践经验,更加科学地阐明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提出把它们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从而进一步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鲜明勾画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将“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正确把握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出了准确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施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依法治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要求,它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法律建设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历史进程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依法施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超越人民授权去发号施令,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民主与法制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不实行法治就不能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依法治国就是将国家的各项工作纳人法律调整的轨道,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特殊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

三、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发展

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从立法、普法、守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全面推进。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立法中还存在的一些与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目标不相适应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总结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立法工作实践经验,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立法工作实践,力求从全局上、发展上和本质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律性,解决立法工作中带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把立法决策与党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并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适应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通过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加强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一定意义上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在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问题不少,有些地方、方面甚至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认识问题和制度问题。

1、切实转变观念。

解决认识问题,关键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各级干部要自觉地转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党员和千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2、切实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还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有权无责、权钱挂钩,这些都对严格执法的冲击很大。解决这些问题,一是不仅立法工作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执法也要着眼于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决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这是一条法律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三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目前,不少执法人员的素质还比较低。针对这样的问题,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是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抓好公正执法。二是录用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

(三)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经过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依法治理工作向深度推进,各项事业正逐步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和个体劳动者等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观念,提髙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繁荣法学教育,培养大批人才。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学教育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其兴衰成败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的优秀法律人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全面推进,社会各界将需要一大批能够做到“知行合一”的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的法律职业人才。随着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繁重,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2000年6月,江泽民就明确指出:“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2001年1月,江泽民进一步指明:“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人民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

2000年6月,江泽民提出社会主义“德治”和“以德治国”思想时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以德治国”的道德内涵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

2、道德现象具有丰富的法律意义,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

道德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总要努力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一些道德往往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创制就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道德的法律性关系特点,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普遍推进全社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3、法律与道德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法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

法律规范凝结着统治阶级对善恶、合理、正义等基本道德的价值判断。根据法律的道德性关系特点,使法律规范总是同人们的公平、正义、自由、尊严和社会责任等道德观念联系起来,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

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2001年1月,江泽民论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属于社会调整的表现形式,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二者是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的有机统一。

道德通过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行为的合法性。

2、在调整范围上,二者是广泛调整与局部调整的有机分工。

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限于那些要求国家评价和保障的社会关系。

3、在调整内容上,二者是义务设定与权力保障的内在互动。

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调整的中心是对行为人的权利保障,要求行为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间的一致性。

4、在调整手段上,二者是道德评价与国家强制的相互补充。道德调整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道德规范的遵守。法律调整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必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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