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者享有哪些权利?

 

答: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依法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被刑事拘留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一是在被拘留前有权要求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 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二 是被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 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告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三是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

四是被拘留人 有权要求取保候审、监视住居;

五是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曰, 对于超期羁押可以要求说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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