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人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不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规定: 证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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