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对证人等的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内,新增加了两项内容。

内容一: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内容二: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与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由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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