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有何不同?

 

一、条件不同。变更被执行人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已不存在,致使执行依据无法执行,法院裁定直接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的司法活动。追加被执行人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当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法院裁定与被执行人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的司法活动。

二、承担责任理由不同。变更的被执行人是因为与被执行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有着相互承受的法律关系,必须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承担的清偿责任。而追加被执行人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必须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三、提起的程序不同。变更主体程序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变更被执行人。追加主体程序,对于已经存在的事实,法院应释明告知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承担责任范围不同。变更被执行人所承担的责任为原债务人不存在,其义务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原则确定。而追加被执行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因某种法律事实产生的与被执行人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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