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在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阶段,有一种制度叫做“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2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90至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6条,对参与分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参与分配的条件为: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

(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参与配程序:

(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2)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整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清偿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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