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免责的情形

 

(一)不存在因学校积极行为、学校设施或消极不尽义务而致害的情形,且学校亦未从中受益的。

(二)学生违反规定,实施其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或者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三)在公休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除非导致学生损害后果的原因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联系,并且学校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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