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证券公司及其职员损害客户利益的六种欺诈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 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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