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


【问题咨询】

刘大某系退休高干,2010年4月受张三、李四等6人之约各出资100万元设立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愿使自己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遂与其弟刘二协商签约由刘大出资、借用刘二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2012年6月,公司股东在收回投资成本后分红,刘二主张其为公司股东,要求分红,刘大不允。问刘二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齐信解答】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可见,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名义股东变动的情况。具体到本案,刘大与刘二之出资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合同,刘大仍是实际出资人,刘二只是名义股东。由于两人并没有达成权利义务变动的合意,故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仍为刘大,法院不会支持刘二要求公司支付红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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