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他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问题咨询】

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张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由其提供的合同中约定“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出卖人承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后因江河房地差开发公司未按期向张三交房、办证,张三诉至法院。试问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其他违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格式条款不当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将逾期交房责任与逾期办证责任混为一谈,该格式条款无效。张三有权向江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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