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问题咨询】

成都的王先生说:2011年7月,该市某家具店为了扩大自己的销售市场,举行降价促销活动,为了证明自己销售的家具货真价值,特别在商店显眼位置打出了“凡是在本店购买的任何家具,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律‘假一赔十’”的宣传标语。王先生看到广告后,在该家具店购买了价值3000多元的实木家具一套。不过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家具有脱落开裂现象,而且散发刺鼻气味,于是王先生将该家具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知,该家具不是实木家具,而是由密度板贴三聚氰胺制作而成,王先生非常生气,前往该家具店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家具店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商家以“假一赔十”显失公平为由拒绝赔偿。王先生想问:能否要求商家按照承诺赔偿自己的损失?

【齐信解答】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约定或承诺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与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但这并不与“假一罚十”这个承诺相违背。因为这个承诺明显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并且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自愿将违约的赔偿责任上升到更高的档次,并且以此作为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附带条款。

“假一罚十”是商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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