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问题咨询】

武汉的牛先生说:他是协力园小区的业主,在入住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协力园小区,并向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房补费60000元及绿化养护劳务费78000元。现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对协力园的物业管理,但未向协力园业主委员会移交上述两项专用资金。为此,协力园业主希望业主委员会代表他们起诉,要求南通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物业管理用房款60000元、绿化维护费68000元及相应利息。牛先生想问:这样做可以吗?

【齐信解答】

《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以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另外,《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业主起诉侵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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