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有效吗?

 

【问题咨询】

未央区的王先生问:他们夫妻婚后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后来因为夫妻二人感情不好,他就想偷偷地把房子卖掉。随后,他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周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后来夫妻二人感情变好,王先生的妻子就想将房子要回来。王先生想问:还能将房子要回来吗?

【齐信解答】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共有财产的处分要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处分,这为无权处分。除非在处分过程中获得授权或者事后得到追认,否则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权益,法律也对此做出了限制。在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取得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除非同意或事后追认,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追回原物。

因此,王先生的妻子是不能把房子要回的。因为周某事前不知,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要是周某事前明知,或者虽不知情,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但是要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话,那么王先生的妻子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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