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问题咨询】

西安的刘女士说:其与丈夫在2008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是一年前其丈夫与一女子田某交往密切,对其越来越冷淡。刘女士多次劝阻丈夫,但却招致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争吵。现在其丈夫已经和田某同居,并提起了离婚诉讼。刘女士虽百般不愿,但却心知婚姻是挽救不了,于是就同意离婚,但是刘女士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刘女士想问:现在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齐信解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者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过错的种类为上述所罗列的四条。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那么其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婚姻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对婚姻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刘女士作为被告,在离婚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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