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问题咨询】

上海的张女士说:其与陈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后其丈夫陈某不甘平庸,几经周折与朋友成立了华美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占90%的股份,另10%为徐某所有;由于稳健经营,公司年年盈利,后因陈某在外应酬日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1年底,双方准备协议离婚,针对其它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无异议,但对于华美公司的股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想问:离婚时,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该如何分割呢?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这是夫妻双方都想要股权的情况,假如只有一方想要股权,那么另一方就应当分得的股权折价补偿即可;假如两方都不想要股权,可以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假若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夫妻双方就转让所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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