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滑落受损该向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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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陈女士说:“她是某小区的业主,一日在乘坐电梯时惨遇电梯惊魂:电梯陡然快速上升后,又迅速下降,直至地下负一层。她虽然没有受伤,但怀孕九个月的孩子,却因电梯下降的巨大惯性而流产。她丈夫气愤异常,于是找物业公司理论。谁知物业公司说,电梯是开放商提供的,他们不管。找开发商时,开发商说电梯是从某家公司购买的,让她们去找电梯的生产厂家。当电话打到电梯的生产厂家时,却被告知电梯无任何的质量问题。”陈女士想问:我到底该向谁来主张赔偿?

【齐信解答】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时的陈女士不能以胎儿的名义起诉,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就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没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本案应以陈女士的名义起诉。

那么到底起诉谁呢?这要看是产品质量的问题还是管理使用者的问题。如果管理使用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平常按时维修保养,定时更换保险绳,那么电梯出现滑落则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如果电梯的质量没有问题,是管理使用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这是事故的责任人就是管理及使用者。

就本案而言,陈女士可以一并起诉电梯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分责任的大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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