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出人命,谁来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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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林先生说:2012年4月23日晚,其邀张某参加朋友聚会。席间林先生为表示热情,劝张某多喝几杯,林先生的朋友也纷纷劝张某一定要多喝几杯。聚会结束时,张某已无法站立,朋友们将其扶到林先生的家中后。张某躺在客厅沙发上不省人事,其他人则在客厅里打牌。次日早晨,林先生发现张某不对劲,赶紧拨打120,医护人员赶到后发现张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醉酒后吐出污物误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张某的家人将林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林先生想问:好心劝酒,也要承担责任吗?

【齐信解答】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有过错是指故意或过失,也即侵权人虽不是故意,但也可能承担责任,本案劝酒即为此。林某等人的劝酒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对导致的损害也应负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林先生等人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侵害了张某的生命权。但是,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自己的责任。林先生等人须赔偿,但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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