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后又抛弃,所有人能否要求其赔偿?

 

【问题咨询】

广州的孙女士说:2011年9月11曰上午,其在停车场内不慎将男友所送的爱马仕坤包丢失。孙女士很着急,因为丢失的坤包价值1万余元,并且是两人的订婚信物,意义重大。孙女士随后报了警,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在警方帮助下,孙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坤包,但由于不懂国际品牌,并且坤包有些旧,就随手扔掉了。孙女士想让张某赔偿,但是张某不同意。孙女士想问:她能起诉张某吗?

【齐信解答】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由此可见,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在拾到坤包后,未将其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而将其扔掉,以致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孙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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