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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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的刘先生说:2009年9月,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底,公司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给我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当他近日去领款时,却被告知要扣除个人所得税。刘先生想问:经济补偿金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应怎样计算?

【齐信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陕西省统计局发布的陕西省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显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8844元。

因此,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只要不超过117129元,私营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不超过56532元,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的按照超过数额除以实际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以其商数作为每月工资数额,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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