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单位要其停工待业合法吗?

 

【问题咨询】

上海的屠先生问,他对象在私企上班,现在怀孕四个月,单位现在想让他停工待业,也不给发最低工资和交生育保险。屠先生想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齐信解答】

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的辞退职工,逃避产假的损失,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屠先生的对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上班,工资按平常水平支付。当不能适应原工作的,单位应当安排岗位的调动。可根据身体状态,选择休产假的时间,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入保险的,应由单位来支付。要是单位不履行上述规定,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及仲裁部门去投诉或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