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咨询】

雁塔区的杨先生说:他弟弟从2008年开始,为获取银行赠送的办卡礼品,陆续在超市、商场门口办理了9张信用卡,并全部开通使用,信用额度从几千元到3万元不等。杨先生的弟弟办了这些信用卡后,大肆购买东西,可他月收入仅有1000多元。杨先生的弟弟每月只还最低还款额,并通过中介违法套现,拆东墙补西墙,继续透支。由于利息支出,信用卡账单上的数字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目前已查清的有20多万元。杨先生的弟弟迫于还款的压力,索性藏匿起来,不予理睬还款的事,经发卡银行一再发通知也置之不理。那么,杨先生弟弟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

【齐信解答】

杨先生的弟弟的行为,是一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或者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手续费、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具有下列情形,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杨先生的弟弟,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并且肆意挥霍透支资金,导致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试图逃避银行催收。在明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还不了透支款,会给发卡银行造成较大损失,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归还,那么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杨先生的弟弟要是在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无法还款的话,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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