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未按时到并造成损失,当事人能要求邮局赔偿吗?

 

【问题咨询】

延安的刘先生说:他与菲律宾马尼拉某个客户有业务合作关系。2012年10月10日,他通过深圳一家物流公司往菲律宾运输苹果,于2012年10月18日到菲律宾马尼拉港口。由于疏忽,刘先生忘记将原产地证明一并发出。于是,他当天就前往就近的邮局办理了国际快递邮寄业务。邮局工作人员说:快递最晚八天到。可是,一直到25日也没有接到快递。由于港口没有原产地证明,货物就难以进关。现在货物在马尼拉港口冷冻储存,每日收费高的惊人。刘先生想问:能向邮局主张赔偿吗?邮寄单背后的格式条款合理吗?

【齐信解答】

这是一起因邮件未到达并造成损失而引起的邮政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他们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2条规定:“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48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因此,对于邮局格式条款的问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合理。而对于之后的损害赔偿,在没有《邮政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条件下,则应区分是邮政普遍业务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还是邮政普遍业务范围外的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所谓的邮政业务普遍范围内损害赔偿,指的是邮寄信件、物品等本身的损失。而邮政业务普遍范围外损害赔偿,则是指因邮局违约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邮局邮单背后的格式条款,如果邮局没有尽到警醒、告知义务,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理应无效。这也就是说,邮局违约,假若没有《邮政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的话,不是仅赔偿邮费那么简单,应当要赔偿与此相关的损失。

综上,刘先生可以起诉邮局,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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