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内部承包,利润、亏损如何分割?

 

【问题咨询】

宝鸡的曹先生说:他于2008年与另外三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利润,平均分担亏损。企业设立后,他们又签订了一个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曹先生承包合伙企业,承包期5年,每年向企业交纳承包费200万元,经营盈亏由曹先生自负。曹先生在承包企业后,前4年经营效益较好,每年除了交纳200万元承包费外,每年盈余200万元。然而,到了第5年,由于市场情况逆转,一年下来亏损600万元。年终,其他合伙人要求曹先生交纳承包费200万元,曹先生由于亏损严重,无力交纳。于是,其他合伙人将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交纳承包费200万元并承担600万元的亏损。曹先生想问:这样做合理吗?

【齐信解答】

本案实际上是数个合伙人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然后合伙企业中又包含着一个内部承包协议。那么《承包协议》有效吗?也就是合伙企业允许内部承包吗?

判断《承包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生效与无效的条件。各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在投资上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伙企业法》中并没有出现类似“合伙人不得承包经营”的条款,“法无禁止则自由”,合伙人完全有权利内部承包合伙企业。

我们主张《承包协议》有效,是从总体上而言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并且《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承包协议》中关于承包人盈亏自负等关于盈利与亏损的分担方式是无效的。在确定利润与亏损的划分方式上,既要考虑《承包协议》,又考虑《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所以,亏损与盈余的合法划分方式应为:承包人每年交的承包费为合伙企业的盈利,每个合伙人都享有获得分红的权利,包括承包人。管理费的数额为承包人自负盈亏的,每年必须上交固定的分红,不论是否盈利。如果盈利超过管理费,则为承包人个人的盈利,与企业无关。再次,对于管理费以外的亏损,视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应大家共同承担。

综上,曹先生每年交200万管理费是合伙企业的盈利,每个合伙人都有请求权。而亏损的600万应是合伙企业的共同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至于前四年曹先生每年交纳200万管理费后的盈利则是自己的财产,与合伙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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